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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》第三十条: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,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。”
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,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转变职能、强化服务功能的需要。通过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,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、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,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,减轻用人单位用于劳动保障事务方面的人力和精力,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对深化劳动制度改革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国家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,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,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,为其在劳动保障事务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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